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二十七章专门规定了司法协助条款,根据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为:

一、外国法院所在国同我国签订国际条约或者存在互惠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目前从网上搜索到的是我国与三十多个国家签定了民事和商事领域的司法协助双边条约,凡是和这些签订双边条约的国家,民商事判决和调解书均可以依法在我国提起申请承认和执行。没有和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双边条约的,则只能按照互惠原则进行。从网络检索国外承认和执行中国的判决有:①2011年美国加州联邦地区法院承认并执行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湖北三联股份公司与美国罗宾逊公司的民事判决;②2014年美国联邦破产法院新泽西州地区法官签署命令,批准中国浙江尖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即承认了中国破产重整程序的域外破产效力。③美国合众国地区加利福尼亚州中区法院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决书进行了承认判决,该案件一审为中国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决。④2017年8月15日,以色列高等法院对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9)通中民三初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维持以色列特拉维夫法院所作一审的终审裁判,这表示南通中院上述的生效判决可以在以色列执行。⑤2006年5月18日,德国柏林高等法院作出承认中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关于德国旭普林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锡沃可通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民商事判决的判决。

二、外国法院判决不得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三、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发展,可以预见国与国之间互相承认和执行判决的趋势

第一个案例是2016年12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协外认3号裁定书》根据“互惠原则”承认执行了新加坡法院生效判决。南京市中级法院的主要裁定内容是“中国与新加坡之间并未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国际条约,但由于新加坡高等法院曾对中国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执行,根据‘互惠原则’,中国法院可以对符合条件的新加坡法院的民事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经审查,案涉判决亦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O13号民事判决”。

第二个案例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承认并执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第EC062608号判决。该案件的主要裁定内容为“申请人刘利在向本院递交申请承认和执行申请书时,已向本院提交经证明无误的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作出的编号EC062608判决副本及中文译本,符合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形式要件。因美国同我国之间并未缔结也未共同参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国际条约,申请人的申请是否予以支持应依据互惠关系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证实美国有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民事判决的先例存在,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互惠关系。同时,上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判决系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关股权转让的合同关系作出,承认该民事判决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对被申请人主张的有关《股权转让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不应当向申请人返还股权转让价款的辩称主张,因本案属于司法协助案件,并不涉及对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审查,在相关美国法院已就此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对被申请人的该项辩称主张本院亦不予以支持。因此,对申请人提出承认和执行美国法院判决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