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法定要件

首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也就是说,就业许可证书是用人单位决定要聘用外国人时,由用人单位为该外国人申请的。

其次,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但还有附加条件是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也就是说,有《外国专家证》可免办就业许可,但必须是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才行。

再者在劳动管理中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明确指出,一是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二是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