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仲裁法律文书向境外送达详解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由于我国和国外订立关于诉讼程序法律文书送达的条约不多,所以一般均是通过外交途径送达,这个送达时间会比较久,涉外诉讼案件时间长与文书的送达有很大关系。关于邮寄送达问题,实践中也不多见,笔者经历过澳洲法院直接送达给大陆当事人的诉讼传票,这种送达其实比较便利,如果都允许采用邮寄送达,涉外诉讼的程序时间会节省很多。当外交途径无法送达时,法院一般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这种送达方式比较直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