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股权代持一般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5条对“外资企业股权代持”效力也作出规范:合同约定一方实际投资、另一方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有效。一方当事人仅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该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