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股权并购的规定及流程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关联并购】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

【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含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一、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流程

1、 被并购企业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通过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决议;

2、 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进行评估

3、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

4、 拟写并购后新设立公司的章程、职工安置计划、债权债务解决方案等法律文件;

5、 报商务部(商委)审批;

6、 审批机关决定批准的,应同时将有关批准文件分别抄送股权转让方、境内公司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股权转让方所在地外汇管理机关为其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方已缴付的股权收购对价已到位的有效文件;

7、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被并购境内公司应依照本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同时附送该境内公司的登记档案。

8、 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 需要准备的文件

(一)商务部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 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2) 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3)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 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 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的说明;

(11)评估报告;

(12)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的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二)工商局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被并购境内公司应依照本规定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登记管理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同时附送该境内公司的登记档案。被并购境内公司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原章程的修正案和依法需要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记载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职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

三、 时限     审批机关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审批机关颁发批准证书。

四、 其它

1、关于股权转让的对价支付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有关反垄断     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五、 有关返程投资特别提示 有关返程并购的问题,我们特地走访咨询了商务部,提示以下几点:

1、只要涉及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都需要经过商务部审批。一般的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审批权(即:不涉及返程并购及关联并购),目前已下放到各下级商务局审批,时限为材料收齐后一个月。但涉及返程并购,必须由商务部审批,审批手续相对严格,审批时限需要收齐材料后2-3个月;

2、涉及返程并购,如果实际控制人为国企性质,审批通过的概率相对大一些,但需要提交能证明其性质的文件;

3、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在国内设立WOFE,并以WOFE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性质虽然属于再投资,但仍属于返程并购,同样应报商务部审批。属于10文第十一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