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设立流程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中外合资企业设立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国家主席令2001年第48号)第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六条

(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审批数量限制,申请方式为直接向成都市政务中心投促委窗口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前置条件要求)

(一)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二)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业政策;

(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规定

(四)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发改部门的核准意见原件1份

(三)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原件一式五份)

(四)合营各方委派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原件1份(外方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需经公证、认证 )

(六)合营外方的资信证明原件1份(银行证明、存单或银行对账单、或年度会计师审核报告、或房产证明、或台商企业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等)

(七)中方企业权力机构批准投资的文件原件1份(涉及国有资产投资的则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八)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九)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原件1份(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十)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十一)企业住所证明原件1份(如租房协议及其产权证明复印件)

(十二)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十三)上述文件中签字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1份

(十四)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十五)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原件1份

(注:各种复印件需核原件、收复印件、签字确认)

六、申请表格(提供电子表格见附件)

七、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成都市政务中心投促委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复核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审查合格后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超过权限的,出具转报文件

(三)办结(转报)

(四)申请人到成都市政务中心投促委窗口领取批复文件,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超过权限的,申请人领取转报文件,持申请材料至上级部门办理

八、行政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一般办理时限:约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