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下班途中伤亡属于工伤
1.员工上下班途中受伤必然被认定为工伤吗?
 NO。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仅有两种:一是员工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本人负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的依据是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书;二是员工因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这种情形无需以员工一方负主要责任为前提。

关联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合理的路线”“合理的时间”?
横向上“合理的路线”:实践中,工作地一般是固定不变的,比较好认定。而员工的居住地相对较复杂,这里是指广义的路线,而不是固定的路线。除了员工的常住地,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等,即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纵向上“合理的时间”: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子女、买菜等事情属于必要的生活需要,应视为合理的时间,但员工下班后参加好友聚会半夜回家,则不属于“合理的时间”。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返聘退休人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伤亡,企业承担责任吗?
实务中,因退休人员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即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故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非劳动关系,而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所以返聘人员上下班途中发生伤亡不被认定为工伤。关联法规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