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院判决在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在新加坡举行,该会议重要成果之一就是中新两国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该备忘录对两国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范围与效力、裁判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以及中国国际合作交流的深入发展,中国企业和自然人与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就是纠纷或争议也逐渐增多。此次中新两国共同签署了《备忘录》可谓意义重大,为争议双方彻底解决争议提供了司法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备忘录规定,新加坡法院的司法判决在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书面申请
1、申请文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必须:
1)、提交申请书;
2)、提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
3)、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诉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提交的法律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申请人必须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二、法院审查与裁决
有管辖权法院受理申请后,依据我国民诉法及双方签署的备忘录进行审查,在确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如果新加坡的司法判决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因此,在申请时要一并要求承认与执行,在法院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后具体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进行具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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