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案件法律文书域外送达详解

涉外案件处理中,法律文书送达是导致涉外案件耗时长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一些简单的涉外离婚、小额贸易诉讼等案件,当事人更会感觉繁琐,整个案件的进程大约三分之二的时间会耽误在送达上。本文就涉外诉讼中,向国外(域外)送达法律文书问题,结合我们目前的司法解释及司法具体实践进行简要概括。

一、法律文件翻译—额外的诉讼成本。

为什么要进行翻译?

在涉外案件中,法律文件一般都要进行翻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个很好理解,因为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象征,中国的官方文字就是中文,在中国诉讼,当然要使用中文,其他文字的当然要翻译成中文。但国内涉外诉讼案件向国外送达法律文书是否必须进行翻译成国外当事人所在国文字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翻译件的,应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也就是说在“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翻译件的”要进行翻译,但什么情况下?根据什么规定?均无下文,或说是语焉不详。但在实践操作中,法院在向域外送达法律文书时候,均要求当事人对法律文件翻译成受送达国官方语言文字,这也许是为了送达的方便原因。相比之下,国外法院做法则不同,笔者代理的一个在澳洲起诉的案件,澳洲送达的给我们国内的客户的法律文件就是英文的,根本没有翻译为中文(且为邮寄送达方式)。我认为这个是合理的,因为原告是没有义务为被告翻译起诉文件的。

哪些法律文件要翻译?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司法文书包括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而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举证通知,受理通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这些文件均需要进行翻译。

如何选择翻译机构?

此外,翻译机构的选择在不同的地区,要求也不一样。一般都要求法院所在地的指定的翻译机构,如上海指定为外事翻译及上外翻译两家翻译机构,当然这个是为了保证翻译质量,可以理解,但价格比起其他翻译公司来说也相对较高。但外省则不一定,如我们在安徽做一个涉外案件,法院则不指定翻译机构,我们提供的上海翻译机构的翻译文本法院也予以认可。

二、涉外送达方式

1、特殊情况下直接在境内送达

虽然起诉的是境外当事人,但由于其在中国境内有实际联系机构或人员的,可以直接向其送达。如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送达。如果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代表处的,人民法院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此外,如果境外当事人在国内有诉讼代理人,除非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2、外交途径送达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的诉讼文书,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送外交部领事司。再由其转交送达人所在国的外交机关,该国外交机关再转交该国司法机关,由该国司法机关再送交受送达人;

3、司法协定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具体哪些国家和我国签订了司法协助协定,可以通过外交部官方网站查询。

4、公约送达

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5、邮寄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可以使用邮寄送达的国家主要有:美国、澳大利亚等,但这种方式目前司法实践中很少使用直接邮寄方式。

6、公告送达

如果通过可使用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规定,可以使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公告一般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当事人可以通过该网站进行查询。根据规定,公告送达的期限为3个月,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相比公约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几种方式而言,公告送达其实相对来说,算是比较快的送达方式。

7、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送达方式也在改变。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但实践中这种方式在我国还很少使用,国外当事人在诉讼中一般都会写有联系的电子邮件,邮件送达非常便利。(作者:赵建高 律师)